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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一中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损失赔偿处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18日】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 【阅读:次】 【关闭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管理,根据《莆田一中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凡教学仪器损坏丢失都要查明损失原因,按实验室、教务处、主管校长、校长逐级上报,按本规定作出修复、赔偿、处罚的处理。无特殊情况每学期处理一次,由教务处全面负责。

二、由以下客观原因造成损失可不予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质量引起损坏;

2、使用年久,正常自然损耗;

3、新设备初次试用或试行新的操作使用方法,事先向有关领导呈报并被批准,在试用试行中因意想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4、由无法预见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三、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损失者应予以赔偿处罚:

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

2、未经批准私自运用、擅自拆卸、改装仪器设备造成损失;

3、由于失职导致失火、漏水、丢失等造成损失;

4、由于使用不慎造成的意外损失;

5、管理人员违反管理规定造成的其它损失;

6、有意破坏或虽属无意但情节恶劣造成损失。

四、赔偿及处罚:

1、违反“三. 1者,分别按损失金额的60%赔偿;

2、违反“三.2”者,一般按损失金额的100%赔偿;

3、违反“三.3”者,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4、违反“三.4”者,按损失金额的20%赔偿;

5、违反“三.5”者,按损失金额的10%以上赔偿;

6、违反“三.6”者,加倍赔偿,并交相关部门处理。

7、赔偿与处罚坚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凡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者,除加重处罚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主动承担损失责任者,酌情减轻处分。

8、赔偿与处罚,由主管部门按本规定查证落实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并签署处理意见,主管副校长签字批准并通知被处罚者后生效。

9、罚生效后,被处罚者在10天内可向教务处、主管副校长、校长提出申诉,如申诉无效,10天以后执行处理结果。

10、赔偿与处罚金额全部上交校总务处,作为教学设备补充经费。

五、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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