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省教育厅《中小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小学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生产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按照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教务处统一负责,理、化、生实验室具体管理的办法。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性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要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要按照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购置的仪器设备,经实入帐后,总务处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第五条:仪器设备在管理上要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学校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六条: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情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要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等开发方面取得的成果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学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九条:贵重仪器设备在验收合格后,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条: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专用、资源共享。学校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外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一条:学校要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学位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作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教务处批准。实验设备不得外借或转让,确因特殊情况需外借或转让,应经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学校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 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方法。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四条: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1、各实验室提交报废申请; 2、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校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五条: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中小学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做好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要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凡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当实验项目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时,应在实验开出前向提交详细情况说明,经采取必要措施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和物资的管理,按照《莆田一中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莆田一中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各实验室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属于教育部固定资产起点线以下的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学校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状况,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其中对于学校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中小学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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